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外国语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部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河北外国语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费用,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及时由家人携带申请或传真并附准考证复印件、原单位(毕业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证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由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向所在二级学院通报,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
(1)对因身心状况等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2)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学校在开学前接到《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学校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前15天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2 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上传至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录取名单数据信息,进行核对注册电子学籍。核对内容包括:
(1)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日期;
(2)专业、录取类型、学制、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3)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核对无误的学生即予以注册,取得电子学籍。
学生电子学籍注册在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并于每年9月份进行一次学年电子学籍注册。具体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指导各二级学院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登记表等材料。学生在校期间档案由学生处、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学生毕业离校后,由就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二级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期限为开学后 1 个月内)。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逾期两周内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十章的相关条款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和暂缓注册手续,待交齐全部费用后注册学籍。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学制、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
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
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年,修业年限最长为3年;。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3年,修业年限最长为5年;
初中起点专科学制5年,修业年限最长为7年。
在校期间创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在既定最长修业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采用“书面考试+案例测试+技能展示+章节论文答辩”的学科结业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1)考试由书面考试、口试、案例测试和技能展示等组成, 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内含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考核方案,并纳入学校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试地点,选定监考教师或评委团,考试后按标准给出成绩。书面考试分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种形式。对开卷考试标为“开卷”字样。实践性强的课程,采取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考查并举的方式,综合评定该门课程考查成绩;口试、案例测试和技能展示由各专业专家组成评委团实行多对一考试。
(2)考查主要通过课堂提问、作业、章节论文答辩、社会实践、平时测验及学生学习态度等采集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查课成绩计入学期末的期末成绩。考查应当在课程计划时数内进行,教务处不另行安排时间。
第十九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进行成绩考核。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各二级学院在开学初将考试科目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条 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教务处统一安排),内容应包含本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所规定讲授的全部课程内容。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确实因病或因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应当事先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经辅导员和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凡擅自缺考的,一律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应补考或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经医院(二甲以上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办理免考。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及各类课程模块学分比例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做适当调整(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学习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的学生取得毕业资格。根据国内外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以及网络课程学习所获得的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经教务处审核认定所学课程有效后,方可累加或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河北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记载:
(1)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课程成绩 60 分为及格。期末考试成绩占50%,月考成绩占30%,准职业人培养课堂日常表现占20%。
(2)考查课程、实践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课程成绩 60 分为及格。期末考试成绩占 50%,月考成绩占 30%,准职业人培养课堂日常表现占 20%。
第二十七条 实习课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评定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核成绩均按小数点后一位记载。结课考核及重修考核,按总评成绩记载;补考及格按“补考+成绩”记载;旷考学生的成绩应注明“旷考重修”记载,重修合格的,按“重修+成绩”记载;作弊学生的成绩应注明“成绩无效”记载;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校内考试,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注明“旷考重修”字样,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因事或因病未参加考试,应提前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批准后可办理缓考手续。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