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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

2024-04-23 09:24:11 来源: 浏览:959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身份证明,学生应随身携带,以备考勤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若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请假1周以内: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领取学生请假条,二级学院教学科科长、学生科科长签字,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并做好登记,学生方可离校;

2)学生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领取学生请长假审批表,二级学院教学科科长、学生科科长签字,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并做好登记,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报学生处备案,方可离校;

3)学生请假2周以上: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领取学生请长假审批表,二级学院教学科科长、学生科科长签字,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并做好登记,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及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备案的学生,方可离校;

4)凡因请假无法参加班级课程考核的,无论假期长短,均应经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5)因请假未被批准或未按规定请假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视为旷课。

6)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应当在回校后 1 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补假,经批准后视为请假,未被批准的视为旷课。

对旷课的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7)学生请假被批准后若取消请假或提前复课,应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申请销假,被批准后以实际请假天数计算假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故(因病、事假等)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但要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无故缺课,视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相应课程教学时数的十分之一的(含十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字样。对旷课的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升级与降、留级

第三十六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 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只有 3 门(含 3 门)以下课程不及格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在 1 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4门及以上课程(包含取消补考资格的课程)不合格的且累计学分≥12 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

留级的学生,须跟随留级后班级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两次考核中较高成绩记载。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既没有相同专业又没有相近专业的,可跟原班试读。跟原班试读期间,如有不及格课程,且达到留级标准的应予退学,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可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清考,但该生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不能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清考,仍须待原班毕业 1 年后才能申请返校随下一届学生参加毕业前清考,其成绩全部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发毕业证。

第三十八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 1 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 1 门课程计;

3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 1 门课程计。

第三十九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 70--79分(中等) 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处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应当重修。

第四十条  降级。学生在学期内,因个人原因自愿随下一年级学习的,可申请降级。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准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若转入二级学院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院辅导员、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招生办审核符合同类型的要求情况下,汇总名单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转专业批文,转入、转出学院依据批文对转专业学生做好交接工作。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给予考虑。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2)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校、原专业学习。

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应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因病、伤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内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3)在校期间符合创业条件申请创业的;

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因创业休学的最长可申请3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该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期间,学校为该生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按流程审核办理,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第五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

2)对入学后户口已迁入学校的,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4)休学学生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5)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石家庄的相关现行规定处理。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依照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在开学前一周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到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复学审批表”,按流程办理。

2)学生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须持退役时所在部队颁发的退役相关证书原件在学校办理复学,时间以退役相关证书记录时间延续两年为期,逾期不予以办理。

3)创业休学办理复学手续的须持创业成果相关证明材料经就业处审核后,办理复学。

4)复学的学生将依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5)学生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6)学生复学办理:学生持相关证明资料,到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到学生处领取学籍异动审批表;依审批表程序办理复学。

第十章  退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1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5门(含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

在修业最长年限末累计达5门(含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2)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因特殊原因、困难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退学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

1)退学及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患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河北外国语学院校园网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 15 日后,即视为送达。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当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六条  退学的办理:非学校作出决定办理退学的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本班辅导员。由辅导员出具书面报告,报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同意后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报经学生处和校委会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五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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