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符合以下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颁发学位证书:
(1)遵纪守法,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良好;
(2)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学分;
(3)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第六十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
(2)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相应学分;
(3)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4)办理离校手续和结算学费,符合毕业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毕业学期初,学生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少20学分及以上的,应当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得参加毕业学期的补考。不延长学习年限,且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毕业学期初,学生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少20(不含)学分以内的,学生可以选择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在毕业学期学生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或学分绩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或其他原因自愿,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在校继续学习。拟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学期初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修业年限结束仍有不及格课程;
(2)留校察看未解除;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未通过;
(4)德育鉴定不合格。
结业后1年内经补考重修或重做论文符合毕业条件或学位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由就业指导中心、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1年内补考、重修不合格、过期不再补考、重修或重做论文,学校不再予以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
第六十三条 对留校察看的学生,到期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毕业生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学校核实,由学校重新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请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五条 学满 1 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足1学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相应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生处指导所在二级学院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颁发学历证书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主要参照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均以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中信息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学校进行审查,需要时,可通过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学生须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有为了向他人示好,采取可能引发其他同学围观的行为。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八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公寓办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八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八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九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须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须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须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四条 学校将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其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二级学院、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九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条 学生奖励与处分详细规定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及学校各项评优评选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政教处、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联合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河北外国语学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