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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2015-09-01 13:56:37 来源: 浏览:4188

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部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学生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和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河北外国语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费用,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及时由家人携带申请或传真并附准考证复印件、原单位(毕业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证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由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向所在二级学院通报,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没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开学2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上传至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录取名单数据信息,进行核对注册电子学籍。核对内容包括:

1)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日期;

2)专业、录取类型、学制、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3)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核对无误的学生即予以注册,取得电子学籍。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颁发学历证书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学生电子学籍注册在开学后2个月内完成,并于每年9月份进行一次学年电子学籍注册。具体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指导各二级学院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登记表等材料。学生在校期间档案由学生处、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学生毕业离校后,由就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二级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期限为开学后一个月内),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2日内应当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缓交期限为一个月)手续。未请假、请假逾期两周内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九章的相关条款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和暂缓注册手续,待交齐全部费用后注册学籍。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采用“书面考试+案例测试+技能展示+章节论文答辩”的学科结业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1)考试由书面考试、口试、案例测试和技能展示等组成,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内含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考核方案,并纳入学校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试地点,选定监考教师或评委团,考试后按一定标准给出成绩。书面考试分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种形式。对开卷考试方式要从严掌握,若任课教师需采用开卷形式考查,应当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在“考场安排表”和该课程试卷上注明“开卷”字样。实践性强的课程,采取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考查并举的方式,综合评定该门课程考查成绩;口试、案例测试和技能展示由各专业专家组成评委团实行多对一考试。

2)考查则相对灵活。主要通过课堂提问、作业、章节论文答辩、社会实践、平时测验及学生学习态度等采集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查课成绩将计入学期末的期末成绩。考查应当在课程计划时数内进行,教务处不另行安排时间。

第十六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要进行成绩考核。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各二级学院在开学初将考试科目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十七条  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教务处统一安排),内容应包含本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所规定讲授的全部课程内容。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确实因病或因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应当事先持证明申请缓考,经辅导员和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凡擅自缺考者,一律以旷考论处。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书面考试时间为90分钟,听力考试为60分钟,如确因课程性质和考核方式特殊,需延长或缩短考核时间的,应当在命题时一并提出,审定批准后,教务处备案,并由二级学院在“考场安排表”和该课程试卷上注明考试时间。口试、案例测试和技能展示等特殊考核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时间,报教务处审批,并在该课程考核方案里体现。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办理免考。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记载:

1)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其中包括:任课教师评分占 10%(含出勤情况、课堂纪律、作业、实践操作等);二级学院对学生平时表现的评分占20%(含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宿舍卫生等综合情况)】。

2)考查课程,实践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期末考试考查、实践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其中包括:任课教师评分占 10%(含出勤情况、课堂纪律、作业、实践操作等);二级学院对学生平时表现的评分占20%(含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宿舍卫生等综合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习课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评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均按小数点后一位记载。结课考核及重修考核,按总评成绩记载;补考及格按“补考+成绩”记载;旷考学生的成绩应注明“成绩无效”记载,重修合格者,按“重修+成绩”记载;作弊学生的成绩应注明“成绩无效”记载;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经教务处批准,可扣除卷面成绩的30%50%直到全部扣除。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校内考试,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注明“成绩无效”字样,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因事或病未参加考试,应当提前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批准后可办理补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其它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

第五章   

二十六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身份证明,学生应随身携带,以备考勤使用。

二十七条  学生若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请假5天以内(含5天):学生应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领取学生请假条,二级学院教学部长签字,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并做好登记,学生方可出入校门;

2)学生请假6-10天(含6天、10天):学生应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领取学生请长假审批表,二级学院教学部长签字,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并做好登记,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的学生,方可出入校门;

3)学生请假10天以上: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领取学生请长假审批表,二级学院教学部长签字,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并做好登记,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及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的学生,方可出入校门;

4)凡因请假无法参加班级课程考核的,无论假期长短,均应当经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5)由于请假未被批准或未按规定请假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视为旷课。

6)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请假,应当在回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补假,经批准后视为请假,未被批准的视为旷课。

对旷课者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7)学生请假被批准后若取消请假或提前复课,应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申请销假,被批准后以实际请假天数计算假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因病、事假等)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但要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无故缺课,视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相应课程教学时数的十分之一者(含十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字样。对旷课者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学籍信息修改、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均以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中信息为准,如果与本人信息有误,需提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后,在每年的3月和12月经学校、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学校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如专接本、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若转入二级学院、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述理由,填写《学校转专业申请表》,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有充分根据说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本人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学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提出转学,应当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应当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办理转出或转入我校的转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处、招生办公室两级审核,经校委会研究后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以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3)本校学生向外省、市、自治区转学的,应当经转出学校许可,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与外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4)外省、市、自治区高等院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应当经转出学校许可并与我校联系,报其学校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发函与我省教育厅学生处联系。同时,经我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办理学生转学手续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1)学生申请书;

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及该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复印件即可);

3)因有特长要求转学者,要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4)因病要求转学者,要有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5)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要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转学手续审批后,应抄送辖区公安部门;

6)转出院校的同意函;

7)拟转入院校的同意函;

8)学生表现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七章  学制、修业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高中起点本科学制四年,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三年,修业年限最长为5年;初中起点专科学制五年,修业年限最长为7年。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应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因病、伤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内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九章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应当经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及招生办公室两级审核同意,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

2)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4)休学的学生不得休学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在开学前提前一周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到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复学审批表”;由所在二级学院填写意见报学生处及招生办公室批准。

2)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3)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升级与留级

四十七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只有三门(含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四十八条  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四门者,予以留级。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四十九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0--79分(中等)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处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应当重修。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 

五十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累计达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因特殊原因、困难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退学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十二  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

1)退学及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患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省级媒体进行公告,达到公告中明确的日期后视为送达。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当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

五十三  退学的办理:退学人员应事先写出书面申请,讲明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交给本班辅导员,后由辅导员出具书面报告,后报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同意后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报经学生处和校委会批准后方可离校。

五十四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五十五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五十六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修业年限结束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2)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3)毕业论文未通过;

4)德育鉴定不合格的。

五十七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重修或重做论文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由就业指导中心重新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补考、重修不合格、过期不再补考、重修或重做论文,学校不再予以颁发毕业证书。留校察看到期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毕业生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学校核实,由学校重新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请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六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六十一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相应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十二学生毕业时由学生处指导所在二级学院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十一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三条  学校将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九条  学生奖励与处分详细规定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及学校各项评优评选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章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联合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河北外国语学院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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