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坚持保护学生隐私权原则。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般以一年为限,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等行为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虚假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退还款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低于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作案价值达到或超过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盗、诈骗再犯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超过5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损坏公物价值超过500元以上者或被处以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损坏公物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动手打人并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策划、召集、唆使他人打架、持戒打架或群殴者,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5)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对打架斗殴围观、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三条 违章用电、用火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学时连续达到下列标准者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0—5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60—6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70学时以上,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九章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试题、答案及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考试前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考试试题及答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包含作弊相关材料及工具)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给予记过处分;
(3)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当场被发现者,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生取消当场考试资格;当场虽未被发现但事后查实的,给予考试工作人员记过处分,考生取消单科成绩及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1)作弊材料要有本人签字。如本人拒绝签字,而作弊行为是事实,由主、副监考签字证明;
(2)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3)将材料和考场记录单交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内根据《考生违纪情况认定及处理办法》做出处分决定,并上报考试指挥中心审核,学生处备案;
(4)处分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最终以考试领导小组处理决定为准。
(6)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将外来人员带入学生公寓楼内或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有调戏、侮辱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饭厅、宿舍、餐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喝酒、酗酒、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故意损坏、转借、私自涂改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未经批准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自负,加重处分。
(7)违反校规校纪,如:屡次旷课、校园内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娱乐消遣、攀爬建筑物和树木、破坏公共卫生、违反课堂纪律、宿舍或教室内存放危险品或管制刀具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偷看、传播、贩卖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从事或参与传销、非法组织、非法经营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从事或参与吸毒、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而从事或参与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谩骂、侮辱、诽谤、威胁、诬陷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1)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2)共同违纪为首者;
(3)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4)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者;
(5)违反本《规定》两条(款)以上者;
(6)不服从学校管理,影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打击报复、谩骂、诽谤、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等行为者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1)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主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2)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所在二级学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报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处理。
(3)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需具备下列材料:
(1)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2)证明材料;
(3)调查报告(含处理意见);
(4)处分决定及本人签字的处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学生本人需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辅导员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河北外国语学院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