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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05-05 19:09:49 来源: 浏览:185

河北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河外教【20163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包括文学、教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学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校长领导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成立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校级和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各学院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业务骨干中遴选。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授予标准

 获得学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及能力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需牢固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核心课程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学分,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相应的学业水平,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五条 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在向河北外国语学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二)学术道德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创新精神以及良好的学术道德。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翻译报告等,都应是本人对本专业领域某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的真实反映。在实践和理论探索过程中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的过程中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学术成果,引用他人文献需符合注释、引用的要求,严禁抄袭、剽窃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摒弃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选题的要求

1.论文题目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注重发挥专业的优势和特长。应有新意,有科学研究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反映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各专业选题时可根据自身特点有所侧重,不允许撰写与本专业无关的论文。

3.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要符合一人一题,不得重复。

4.毕业论文选题适中,切忌过大或过小。

(二)规范性要求

学士学位论文应遵守《河北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写作指南》规定的格式要求,按照《河北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表》进行论文撰写的各项工作。并符合如下要求:

1.毕业论文内容要健康向上,思想观点要正确。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表达准确、规范,行文要流畅。

2.毕业论文应由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严禁网抄、剽窃。以维普官方数据库为依据,重合比不得高于25%。

3.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符合规范。

4.语言类专业(含翻译专业)的毕业论文必须用所学语言撰写。

(三)质量要求

1.学士学位论文应能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科学方法,解决本专业领域相关方面的理论探索和实际应用问题。论文研究应对该领域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和现实意义,或者具有创造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潜力。

2.学士学位论文要求结构和条理清晰、规范,文字流畅,表达准确,数据可靠,图标标注规范。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校要求的字数、行文规格、装帧样式与保密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士学位论文的实际工作量一般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七条 其他要求

)在规定学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最迟申请时间应在学业年限期满后一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取消申请资格。

延长学习年限且在学习有效年限内修满毕业学分,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已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自结业之日起半年内满足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按照《河北外国语学院学位申请流程》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按本科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六年计(留降级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标准学制(四年,下同)年限内按结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等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作结业或肄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2.课程考试作弊及其他违纪行为,处分未到期或未解除的。

3.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学术行为不端,且情节严重的。

4.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统考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第三章 授予程序

 授予程序

(一)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且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需填写《河北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交由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学院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要求填写《河北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定表》,并在授予学位一栏中填写授予何种学士学位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一栏中详细填写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同时告知学生。该表由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同时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本专业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

2.对学生德、智、体、美进行综合考评的情况说明,并提供毕业生成绩总表;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议书

4.与学位授予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四)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者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将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

(六)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七)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行文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学生申诉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可于决定后7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受理学生申诉,并在申诉者提出申诉7日内做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官网、官微、新闻媒体等以公告形式送达,相关单位做好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对授予决定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章 

十一 凡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校级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第十二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该学位。撤销学位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方可做出撤销决定。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学院,对被撤销者的学位论文做作废处理。

第十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废止。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北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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