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法治校,规范教师申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对学校关于其个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申诉,教职工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和不得加重对申诉人处理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以及相关工作的教师。
第五条 申诉主体是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教师,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
第六条 被申诉主体为学校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工会、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其人选应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由校工会组织各单位推荐,报学校确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部门负责人如有调整由接任者自然替补。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两人。上述人员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校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连续任职。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校工会和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及受理申诉的地点设在校工会。校工会和党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岗位聘用;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申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单纯举报、反映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的;
(二)申诉人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投诉、举报等,上级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
(三)申诉人已向校纪委、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确结论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奖惩决定有异议的;
(五)对学术事务的认定有异议的;
(六)已经过诉讼、仲裁等程序受理的;
(七)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
(八)其它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委员会申诉一次,对已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再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应在收到学校或者有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导致逾期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诉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第十六条 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部门、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单位;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的事实和理由(附材料清单,并承诺没有第十二条(二)、(三)、(六)的情形);
(五)申请日期;
(六)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以内补正材料,申诉人按照要求和期限补正全部材料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同时通知申诉委员会;
(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部门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工作办公室作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于30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裁决;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延长10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会议遵循下列规则:
(一)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申诉委员会会议经过评议和表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四)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五)如果申诉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属于专业领域事项,申诉委员会可以先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提供评议意见,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运用听证程序。涉及隐私的申诉事项,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申诉受理、处理过程中,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诉事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是该申诉事项所涉各级部门的主要决策者或参与人。申诉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决定。
第六章 申诉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结论;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规章错误的;
3.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4. 严重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5.决定明显不当的。
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申诉处理决定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作出。
第二十八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处理决定;
(四)作出决定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送达方式主要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申诉人在国外、境外等,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送达。
第三十条 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生效后,申诉双方应当遵守并执行。属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诉委员会处理决定起的30日内,执行处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决定的,学校给予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在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仲裁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立即终止对申诉申请的审议,按照申诉人自行撤回申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不影响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