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正式在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综合成绩特别优秀的在校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方面:
1.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不吸烟、不喝酒、不违反学校纪律,言行举止在全校范围内能成为文明榜样。
(二)学习素质方面: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成绩平均分80分以上,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
2.小语种学习成绩优秀,同年级同门小语种前七名,起到了表率作用,(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3.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大学生各类学科竞赛、专业或专业技能、创作作品竞赛等市厅级三等奖及以上等各类荣誉称号的;
4.取得本专业相关的各类资格证书;
(三)科研能力方面
1.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者或有优秀课程设计、作品。
2.取得专利、软著、产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
(四)社会实践情况
1.为学校发展或专业品牌建设做出过突出贡献;
2.在抖音等自媒体平台传播正能量,为学校荣誉做出了贡献;
3.事迹被省市级相关媒体报道,获得了良好社会评价;
4.积极参加学校专业公司化教学活动并取得重大成绩;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游学、留学等重大国际交流项目;
6.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大型志愿活动3次以上。
第五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管理制度的;
2.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
3.休学、长假、保留学籍期间;
4.有挂科、补考记录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在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方面的现实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评审原则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班、院、校三级评选;
2.成立校院两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校长任校评审委员会主任;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4.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学校二年级及以上正式在籍学生总数分配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名额,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将审批后的分配方案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前临时组成,成员由各学院党组织书记、学院院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3.学院内公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名额;
4.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递交辅导员;
5.辅导员初步审查资格并报班级评议小组、学生工作部、教学工作部、三级学院审核;
6.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议;
7.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院级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
8.学院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9.院级公示结束后,写出明确的院级评审意见并由院级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将汇总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10.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议。
11.将审议通过后的国家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12.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公示后的名单及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发放
1.学校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为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工作提供保障。
2.学校依据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为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获奖证书。
第十条 资金管理
1.二级学院应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同学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对弄虚作假或在获奖期间违法、违纪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或追缴已发全额奖学金,并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各二级学院不得随意取消学生获奖资格,如确因某种原因需取消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的,须以纸介形式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上报省级资助管理中心等待批复,后将批复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应学院,同时留好相关档案材料以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外国语学院
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