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正式在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思想政治方面: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政治立场坚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发挥党(团)员先进模范带头作用;
4.自觉弘扬河外传统,坚持锻造河外精神,忠实践行河外校训;
5.遇事顾全大局,有集体荣誉感;
6.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二)学习素质方面:
1.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含20%),且不得有挂科、补考记录;
(三)纪律生活方面: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基本条件符合的基础上,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先考虑:
1.小语种学习成绩优秀,起到了表率作用;
2.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大学生各类学科竞赛、专业或专业技能、创作作品竞赛等县级三等奖及以上等各类荣誉称号的;
3.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者或有优秀课程设计、作品。
4.取得专利、软著、产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
5.在抖音等自媒体平台传播正能量,为学校荣誉做出了贡献;
6.事迹被省市级相关媒体报道,获得了良好社会评价;
7.积极参加学校专业公司化教学活动并取得重大成绩;
8.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游学、留学等重大国际交流项目;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结合本学院学生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在校表现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管理制度的;
2.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
3.休学、长假、保留学籍期间;
4.有挂科、补考记录者不得申报。
5.生活奢侈,追求高消费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八条 评审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班、院、校三级评选; 2.成立校院两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董事长校长任校评审委员会主任;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4.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省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学校二年级及以上正式在籍学生总数分配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将审批后的分配方案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前临时组成,成员由各学院党组织书记、学院院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3.学院内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名额;
4.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递交辅导员;
5.辅导员初步审查资格并报班级评议小组、学生工作部、教学工作部、三级学院审核;
6.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议;
7.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通过班级、学生工作部、教学工作部及三级学院审核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院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
8.学院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9.院级公示结束后,写出明确的学院评审意见并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将汇总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10.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结合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议。
11.将审议通过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1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公示后的名单及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条 资金发放
1.学校财务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工作提供保障。
2.学校依据省级资助中心要求,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1.二级学院应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同学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对弄虚作假或在获奖期间违法、违纪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或追缴已发全额奖学金,并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各二级学院不得随意取消学生获奖资格,如确因某种原因需取消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的,须以纸介形式及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将批复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应学院,做好后续补评安排的同时留好相关档案材料以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外国语学院
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