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压力,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正式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共分为3个资助档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2600元/生/年,困难学生3300元/生/年,特殊困难学生4800元/生/年;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思想政治方面: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政治立场坚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发挥党(团)员先进模范带头作用;
4.自觉弘扬河外传统,坚持锻造河外精神,忠实践行河外校训。5、遇事顾全大局,有集体荣誉感;
6.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二)学习素质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积极践行准职业人培养课堂,课前充分备学,课上积极参加教学互动。
(三)纪律生活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结合本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学习态度、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认定。
第六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管理制度的;
2.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
3.休学、长假、保留学籍期间;
4.生活奢侈,追求高消费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评审原则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班、院、校三级评选;
2.成立校院两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董事长校长任校评审委员会主;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省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学校各年级正式在籍学生总数分配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名额,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且将审批后的分配方案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前临时组成,成员由各学院党组织书记、学院院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3.学院内公开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和名额;
4.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辅导员;
5.辅导员初步审查资格并报班级评议小组、学生工作部、教学工作部、三级学院审核;
6.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议;
7.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通过班级、学生工作部及三级学院审核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学院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
8.学院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9.学院公示结束后,写出明确的学院评审意见并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将汇总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10.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结合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议。
11.将审议通过后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12.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公示后的名单及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发放
1.学校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为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提供保障。
2.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学校将依据省级资助中心要求及时为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资金管理
1.二级学院应将国家助学金受助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对弄虚作假或在受助期间违法、违纪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或追缴已发全额助学金,并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各二级学院不得随意取消学生受助资格,如确因某种原因需取消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的,须以纸介形式及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将批复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应学院,做好后续补评安排的同时留好相关档案材料以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