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办法
河外科技〔2023〕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行为败坏,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
第二条 为维护学校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人〔2002〕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2016〕第40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外国语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在籍学生,以及以河北外国语学院的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四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准则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基本准则: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已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三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六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种类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研究团队有关保密的规定与要求,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
(十二)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教育与预防
第十条 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六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河北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及相关事宜的咨询、调查、认定等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
(二)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的具体内容成立调查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术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学术委员会给出调查结论后的7个工作日内,学术委员会要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九条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学术委员会上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七章 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在籍学生及其他研究人员,由学校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通报批评;
(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撤销学术职务;
(四)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六)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解除职务聘任;
(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或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暂缓论文答辩;
(三)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士学位。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以河北外国语学院的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进修或者任教的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或者兼职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在技术职务晋升、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每位教师建立科研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国家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河北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
河北外国语学院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