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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教代会章程

2014-10-23 08:44:10 来源:河北外国语学院 浏览:1488

河北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学院发展,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院在实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教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院长要定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时对上述计划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其步骤和程序为:

    (一)由教代会执委会组织熟悉相应业务的代表,就计划、方案等进行讨论、研究,并将讨论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行政领导;

    (二)行政领导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

    (三)教代会根据需要对方案的实施通过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方案、工资调整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其步骤和程序为:

    (一)草案形成后,由教代会执委会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

    (二)教代会执委会归纳代表和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学校行政根据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后,提交大会通过,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费管理及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其步骤和程序为:

       (一)制定福利费管理及使用原则和办法的程序是:

    1、由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和规定,提出福利费管理及使用的初步方案;

    2、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初步方案征求教职工的意见,提出调整、修改、补充意见;

    3、有关部门根据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提出正式方案;

    4、主管生活福利的行政领导就正式方案向大会作报告,方案由教代会讨论决定,予以实施。

    (三)监督福利费管理及使用原则和办法实施的程序是:

    1、由教代会执委会听取教职工对"方案""原则和办法"实施过程的意见和申诉,对于违反"方案""原则和办法"的行为,监督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改进和纠正;

    2、福利费管理机构,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院或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九条  院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十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或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职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校、热心改革、联系群众、工作积极、公道正派,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召开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执委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代表选举按照学院划定的工会小组,按比例分配名额,酝酿提出多于代表名额的代表候选人。

    (三)候选人获选举部门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须报教代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女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5%;青年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40%;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15%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部门(处、室、系)教职工监督。原选举部门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批。代表在院内调动的可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因故调离学院、离退休、或健康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部门出现的代表缺额,由该部门全体教职工另行选举,并报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

    (二)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听取各项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五)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学院及部门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选出的代表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执委会主持。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教)领导研究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由院长颁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执委会(工会委员会与教代会执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的审议等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执委会应召开各工会小组组长会议,通报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工会小组选举组长1人。

    工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搜集、整理有关提案,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检查决议在本部门的落实情况;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设立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主要围绕工会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及学院财务公开等方面开展工作。

    四、女职工工作委员会主要围绕代表广大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广大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推选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申诉。

    四、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兼职的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教代会代表从事教代会、工会工作占用的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00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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