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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2014-10-23 11:37:51 来源: 浏览:17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管理工作,发挥科研工作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提高教师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科研工作,由分管校长负责。教研处是学校主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和科研奖项的评审,并对项目申报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校学术委员会对全校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恪守科研道德,并对该课题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校管课题每年3月、9月各申报一次,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每人每次限报一项。校外课题根据有关部门下达课题的时间,由教研处统一组织申报。

第五条  申报人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从本职岗位出发,本着解决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难题,实践学校提出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的原则选择研究课题。

第六条  课题选定后,申报人填写《校级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后上报学校教研处。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年度的校级课题:

(一)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对已立项校管课题进行结题或课题被取消的;

(二)承担的校管课题未结题的。

第八条 校管课题的立项由河北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校管课题,需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开题。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终止课题者,撤销其课题。如确有原因需要延期的,课题组长(负责人)需要提交延期申请并经教研处同意。

 第十条 课题一经立项,题目、内容及课题组长不得中途变更。若确需变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经教研处提出建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校外课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第十条  校管课题的结题由课题负责人在规定的结题期限内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并将全部结题材料报教研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书面意见,评价结论分为:同意结项、不予结项、撤销课题三类,经学校终审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校管立项课题未按规定结题的,当年校管课题作废,不再转入下一年度,一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校级科研立项。

第十二条  结项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结项申请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研究报告、论文原件及复印件、著作或实物成果原件及课件、教研处同意结项的鉴定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结项最终成果为文字和具体实物展示两个节段组成。文字形式需要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等,也可是研究报告或校本教材;实物形式应提供研发的成果原件并以课件形式真实反映实验、研制等过程和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结项支撑材料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与课题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结项。未在教研处登记备案的不享受学校相关的科研奖励,并在申报职称时不予承认。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从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用于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科研经费的使用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由财务处建立课题经费专户,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积极争取上级相关单位的科研课题。学院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校管科研获得国家级立项批准的研究项目,学校给予1000-5000元的经费资助;校管科研获得省级立项批准的研究项目,学校给予500-2000元的经费资助;校管科研获得校级立项的研究课题,课题项目资助200-500元。      

第十七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需按有关规定到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课题组有优先使用权。科研研究成果为职务行为,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奖励与要求

第十八条  凡我校在职教师申报、获奖的科研项目和撰写的论文、著作、教材及著作的软件(含课件),可按如下规定获得奖励:

(一)以第一作者署名、以河北外国语学院为本人所属单位的,发表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的论文,且科研成果能运用到我校教育、教学或管理中,每篇奖励500元;

(二)全部由我校教职工参加著作编写并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著作、教材,根据其价值、应用范围等情况,给予编辑组30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主编按在编写过程中担任的职务具体分配。

(三)凡自编的职务教材,经学校审核并由出版社出版的,根据教材价值、应用范围等情况,给予主编30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课件(每组)一等奖的奖励1000元,二等奖的奖励500元,三等奖的奖励300元(指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组织的综合类教学课件评奖中评奖的课件)。获得省级奖项的按国家级降一档执行。

(五)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的教学团队课程负责人奖励3000元,教学团队奖励2000元。获得省级精品课的教学团队课程负责人奖励2000元,教学团队奖励1000元。

(六)校本科研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学院给与适当奖励。

科研成果申请奖励时,由申请人提交科研成果(立项申请书、教材著作、论文等)原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批准或奖励的公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实后当面退回、复印件存档查阅),报送学校教研处;

凡获奖项目、著作、教材、论文,一旦发现系剽窃或以其它非法手段所得,学校将追缴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作弊者行政处分。

发表刊物等级,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及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教师要从自身工作和教育教学实践出发,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教师连续两年没有参与校级及以上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每个处院每年须有一项课题获立项通过并开展研究,否则,取消该处院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将评选优秀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奖,并对成果持有者予以奖励。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无故终止课题或到期不能结题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冻结课题经费并收回经费成本和奖金,二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向外转让职务性科研成果者,由学校收回经费成本和奖金,课题负责人当年考核为不称职,三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科研课题不能按期报送立项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扣除与当年科研课题有关的一切奖金,一年内不受理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者,一经查出,学校收回投入的全部资金,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章  科研成果登记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

凡我校教职工取得的研究成果必须到科研处进行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成果,在奖励、职称评聘和晋级时学校不予承认。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中有关科研管理工作的条款与本办法相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国家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处,按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河北外国语学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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