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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2014-10-23 11:40:39 来源: 浏览:19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增强我院在学术科研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完善人才培养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从学校实情出发,建立本校明确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和学生,以及在本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风气建设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一)在学术研究中,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引用他人的科研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科研的主体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转引第三人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术声誉。

(二)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与利,严禁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三)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坚持文责自负,对学术论文和著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合作成果,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负全责。

(六)在作品的介绍、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

(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的原则,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

(八)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十)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一)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

(十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二)毕业论文或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抄袭他人作品(包括已发表和未发表的);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四)对现成文献进行复制粘贴、摘抄拼凑。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第六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教师可解除职务聘任,学生取消学籍,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制度保障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术风气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成专家组调查处理。各院(系)作为基层组织,负责贯彻落实学术风气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二)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初步调查结论;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组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当事人如对学校初步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提出异议投诉。

()学院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审核,并给出最终结论。

(七)按照有关行政程序,调查结论将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

第九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条 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及资料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经查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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