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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2014-11-06 09:16:21 来源: 浏览:1681

    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和监管对宣传工作的力度,本着着眼于学校各项工作的大局、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宣传工作思想原则,在对外宣传工作中,坚持学校党委对宣传工作的领导地位,坚持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宣传工作正确的舆论导向,真正使对外宣传工作为学校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氛围,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在经费划拨、宣传内容和承载媒体等方面,要按照正常的公务程序进行,实行严格的主管领导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对外宣传工作规范、透明、公开。
    二、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务实和审慎的工作原则,着眼于宣传工作的社会效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反映我校在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特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对外宣传工作应有组织、有计划、有安排地进行,以部门、二级学院为宣传实体有序开展。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的名义承担任何对外宣传工作、组织任何对外宣传活动。如确有需要,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四、对外宣传工作要切实突出学校的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和主要成绩。围绕以上的主体内容积极开展教学、科研、科研成果转化和学生工作的对外宣传,力求客观地、深入地、全面地反映我校的工作实际,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严格数据、图片、文字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本办法规范的对外宣传工作及其作品是:
    1.校内各单位采编和制作的、向校外流通或虽在校内流通但可能向外扩散的、非经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宣传品(如学生防骗案例集锦、校园安全教育案例汇编等);
    2.校内各单位接待或协助社会各级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编和制作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各类新闻作品(含纪实);
    3.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向社会各级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各类作品;
    4.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有关我校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图片、图表、实物、介绍材料等)。
    五、各部门、二级学院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制定宣传重点、宣传途径和宣传文案,但必须与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整体要求在思想性、倾向性上保持一致。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对外宣传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制定宣传计划,交部门、二级学院总支集体讨论通过,并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同时,对外宣传工作涉及以下内容时,要及时到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1.学院(含)以下的仅涉及本学院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院党委(总支)审核、批准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若超出本院工作范围,由院党委(总支)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2.校机关各部门的仅涉及本部门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各部门审核、批准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若超出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由部门和党办或校办共同审核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3.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学院、部门涉及有关倾向性、政治性的对外宣传品由校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必要时报经校对外宣传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4.具体工作如有业务交叉、双重管理的情况,在对外宣传工作上,应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了宣传内容后,方可实施。不得自作主张,擅自进行。
    5.学校和各部门、二级学院的重大事件的对外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全权负责,其他部门二级学院不得自行策划、发布。
    六、二级学院、部门在进行对外宣传材料自审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舆论导向是否正确,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无抵触或违背,是否与学校的对外宣传倾向有悖逆,是想达到怎样的社会效果;
    2.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属直视图形作品,色彩是否和谐,影像是否清晰,主体是否突出;
    3.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应予慎重,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并经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4.严禁在对外宣传品中泄露我校的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七、学校鼓励在本办法规范下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并对在对外宣传报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但对外宣传工作要服从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监管。如有不妥,各部门、二级学院要从工作大局出发,积极与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沟通、协商。同时,学校党委宣传部有权更改、延缓、终止不当的对外宣传计划、文案。同时,针对社会各级新闻媒体的采访,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注意以下原则。
    1.校内各单位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通报校党委宣传部;
    2.学院、校各部门以下的单位邀请、接待上述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征得党委宣传部同意;
    3.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校领导同意后,由校党委宣传部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4.校内各单位在接待上述媒体采访的过程中,如对方主动要求审核他们采制的对外宣传品,即在二级学院自审合格的前提下,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做进一步的审核;如媒体没有主动要求审核,则应向他们明确提出阅审的要求;若遭拒绝,应立即报告所属学院或部门和校党委宣传部;
    5. 对送审的媒体采编、制作的对外宣传品,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并明确"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发表、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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