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学生管理服务 >> 阅读文章

河北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6-09-05 11:13:22 来源: 浏览:1565

河北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教财〔2007〕24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政部、教育部 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育厅、财政厅 教财厅函【2010】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 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冀财教[2011] 145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知》;财政部 教育部 财教〔2007〕92号 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冀财教[2007]5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的在籍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在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籍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共分三个档次:一档为2000元/生/年,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三档为3000元/生/年,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4000元/生/年,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道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政治立场坚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够做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发挥团员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及非法教会。

3、自觉弘扬外译传统:“走进外译,终身受益,走出外译,才华横溢”;坚持锻造外译精神:“诚信、自立、求知、成才、报国”;忠实践行外译校训:“当目标确定以后,专注、坚持、征服”,有爱校精神和荣誉感,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4、有审美、审辩能力,无造谣、信谣、传谣行为,没有被人利用或利用别人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思想和行为。

5、能协助老师发现和解决问题,在大事大非面前能坚持正确的立场。

6、不参加传销等非法组织,不在师生中推销商品、不发放校外各类宣传单。

7、意志坚定,有积极的上进心、洁身自尊、自爱。

8、诚信自立,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9、崇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10、遇事能顾全大局,不自私自利。

(二)学习素质

1、申请国家奖学金同学的学习成绩要求: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⑵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得有挂科、补考记录。

3、模范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记录,每学期请事假课时数不超过10节。

4、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能有理有据的在课堂上对教师提出质疑,能积极备学并参加教学互动,受到任课教师和同学的好评。

5、能够以“准职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符合自身实际的职业生涯规划,并能积极向目标努力。

6、在学习方面主动帮助其他同学(有班委会及被帮助同学的证明。)

7、积极投身学院组织或要求的社会实践活动(有社会实践记录或实践总结)。

8、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9、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三)纪律生活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及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赌博、吸毒、打架、通宵上网、卖淫、夜不归宿等)。

2、上课期间不随意出入教室、串位、接打手机及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3、放假按时离校,开学按时返校。

4、积极参加班级以上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全院师生中有良好影响,在学院各类合法组织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5、率先垂范,爱护公物,敢于同破坏公物的人和事作斗争。

6、生活节俭,不奢侈浪费(附宿舍同学的证明)。

7、衣着得体,符合大学生形象,不戴特别首饰等。

8、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交友行为得体。

9、生活独立自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10、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家庭收入在当地低保线左右,且须学生本人在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第五条   通过创新能力考试,积极向所在学院、学校申报创新项目,创新学习、组织、管理方法并取得一定实效或被广泛应用者、向所在班级、学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组织或主要参与具有一定影响的大型活动者优先申报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通过国家英语等级考试,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等级考试、达到学院口语等级考试六级以上水平或学术论文在院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或科研成果获院级以上奖励者优先申报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其他优先条件

1、每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者优先考虑。

2、学生干部并积极组织同学为学院品牌建设做出贡献的优先考虑。

3、获得学院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4、获得过院级、市级、省级以上教育系统及行政部门(不含下属单位)奖励者优先考虑。

5、为学院发展或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6、党员、预备党员、优秀学生干部、积极分子者优先考虑。

7、所在宿舍应是学院四星以上的星级宿舍的优先考虑。

第八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以及有违规违纪行为记录者;

2、本专业已开设课程有不及格者;

3、无故放假提前离校、开学迟到者;

4、未办理相关手续,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有不良嗜好(如抽烟、酗酒、赌博、吸毒、卖淫、传销、奇装异服、浓妆艳抹、言行举止不文明等)、高消费行为、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常出入网吧、网恋、约见网友、参与打架斗殴行为者;

6有迟到、早退、旷课记录者;请事假累计10课时以上;

7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劳动者;

8、评选年度内,在宿舍文明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中,所在宿舍累计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宿舍者;

9、休学期间。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结合本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爱校贡献、体育锻炼、社会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  申请、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实行班级、学院、学三级评选(审)和公示制,评选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要严格照条件认真组织评选。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必须亲自负责此项工作,经学院评审小组研究后,确定初评名单。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追究处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1、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前临时组成,成员由党委书记、学院相关人员组成)

2、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奖学金申请书,并由辅导员审查资格,班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依据比例确定初审名单,经班级半数以上学生和辅导员(班主任)签名,连同有关材料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3、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议,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并由小组组长签字;

4、学生所在学院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5、学院按奖助学金类别分别将汇总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评审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校评审领导小组)主任签字;

7、学校将评审正式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8、学院须报送的材料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正反面打印(注:申请表上的所有时间赞不填写,同时报送申请审批表的电子版);

2)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3)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情况汇总表;

4)其他材料:学生本人书写的国家奖学金申请书1份,学生辅导员鉴定1份,二级学院院长鉴定1份,2名任课教师鉴定(每个任课教师一份),被帮助同学的鉴定1份,全体班干部鉴定1份,宿舍同学鉴定1份,实习实践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1套;

5)二级学院最终的公示名单;

6)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名单。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情况说明(一份,A4纸打印);

二级学院对励志奖学金评选的最终公示名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每人一式份);

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一份并附Excel电子表格);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情况汇总表(一份,并附Excel电子表格

国家助学金:

1、助学金要求上交材料(一律为原件):汇总表(汇总表上要求有楼号和宿舍号,方便查询宿舍成绩,格式为5#201)、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本人书写国家助学金申请书1份;

2、二级学院最终的公示名单(从第一天公示开始到公示结束至少5个工作日,且公示名单前要有简短的评选过程说明),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3、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名单。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六条 将奖助学金同学获资助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如二级学院因某方面需取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资格,必须同时将取消原因以纸介形式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如“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全额奖助学金,并取消其在校期间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奖助学金获奖资格,停发并追缴已发的奖助学金,并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追回的奖学金进入学院奖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外国语学院

2016年9月1 日

文章评论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关于外语学院| 学院路线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快速搜索 | 加入收藏

河北外国语学院校务公开网 网站版权所有Copyright©2012hbwy.com.cn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技术支持:网络传媒教育中心   冀ICP备13009135号
学院地址:石家庄市元氏县红旗北大街1218号   邮编:050091 电话:0311-85237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