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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16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2016-07-22 16:24:06 来源: 浏览:1687

各参保单位:

  根据《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16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今年核定缴费基数工作的时间为8月1日—8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为保证核定基数工作顺利高效进行,我处以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编号为依据,安排参保单位在不同工作日前来办理。时间安排见附表。
  在核定缴费基数期间,暂不进行申报和人员增加业务,接收失业人员正常进行。8月份有人员减少的单位,先登录网报系统,做人员减少操作并打印出人员增减表,再核定基数。核定完基数以后,回单位需打印出9月份的申报表,待9月18日申报10月份报表时,一并报送9、10月份报表。
  因为核定基数期间不申报9月份失业保险费,各单位应在9月1—10日登录地税部门网报系统对9月份失业保险费进行“0”申报(即在地税申报时,缴费基数和金额都填0)。

  二、所需材料

  1、参保单位提交2015年度完整的财务账册,并提供应付工资、管理费用及其他记录工资支付情况的科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2016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从我处网站下载)
  3、2015年度1-12月份工资明细表。(从我处网站下载)
  4、2016年7月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各险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一致,需写出详细说明。
  核定基数的同时,一并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审核,需单位提供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电子文件(从我处网站下载),不需纸质报表。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在核定基数时,对于自有人员和由本单位发放工资的派遣人员按一般单位进行核定。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记账凭证或款项往来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对于代理的单位,应列出所代理单位明细,注明每个单位的代理人数和2015年度工资总额,并附2016年1月中介机构和代理单位之间费用拨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核定基数标准
  根据《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信息,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54441元,月均工资4536.75元,缴费基数的60%为2722.05元,缴费基数的300%为13610.25元。
  201601-201608申报期产生的新旧基数之间的差额,在核定基数时进行补退,多收部分抵扣以后申报金额,少收部分在201609申报期进行补收。
  有关单位工资总额的规定,请参阅《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四、核定基数和单位基本信息工作流程
  1、参保单位在7月18日—31日申报失业保险费时,携带U盘,拷贝由工作人员导出全部参保职工名单的Excel表。参保单位取得名单后,根据个人缴费基数的规定,在Excel表最后一列中填上每个参保职工2015年度的月均工资,倒数第二列填1,表中其他信息不可以修改。
  导出的名单是以2015年12月申报人数为准,在今年1-7月份减少的人员也在名单中,这些人员不能删除,否则不能导入系统。
  2、打开“2016失业保险核基数使用表格”文件,填写“2016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申报表”并打印一式两份;在“2015年度1—12月工资明细”表中填写单位工资信息并打印一份,打印的表格均需加盖公章;填写“单位基本信息表”,并保存。
  3、核定基数时,先到大厅2号窗口提交单位基本信息,然后持相关材料到大厅3—6号窗口核定基数

  五、注意事项
  1、从9月18日申报期开始,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基数的单位,将暂时冻结申报业务。
  2、本次核定基数所需表格包含在一个Excel文件中。
  3、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工资数据。对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的,我处将对该参保单位进行稽核,一经查实,将提交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本通知和相关表格可以从我处网站下载,网址:http://sjzjy.cn:90

                                石家庄市失业保险管理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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