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外国语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部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河北外国语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费用,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及时由家人携带申请或传真并附准考证复印件、原单位(毕业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证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由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向所在二级学院通报,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
(1)对因身心状况等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2)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无法入学的,学校在开学前接到《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学校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前15天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2 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上传至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录取名单数据信息,进行核对注册电子学籍。核对内容包括:
(1)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日期;
(2)专业、录取类型、学制、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3)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核对无误的学生即予以注册,取得电子学籍。
学生电子学籍注册在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并于每年9月份进行一次学年电子学籍注册。具体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指导各二级学院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登记表等材料。学生在校期间档案由学生处、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学生毕业离校后,由就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二级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期限为开学后 1 个月内)。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逾期两周内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十章的相关条款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和暂缓注册手续,待交齐全部费用后注册学籍。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学制、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
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
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年,修业年限最长为3年;。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3年,修业年限最长为5年;
初中起点专科学制5年,修业年限最长为7年。
在校期间创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在既定最长修业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采用“书面考试+案例测试+技能展示+章节论文答辩”的学科结业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1)考试由书面考试、口试、案例测试和技能展示等组成, 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内含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考核方案,并纳入学校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试地点,选定监考教师或评委团,考试后按标准给出成绩。书面考试分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种形式。对开卷考试标为“开卷”字样。实践性强的课程,采取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考查并举的方式,综合评定该门课程考查成绩;口试、案例测试和技能展示由各专业专家组成评委团实行多对一考试。
(2)考查主要通过课堂提问、作业、章节论文答辩、社会实践、平时测验及学生学习态度等采集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查课成绩计入学期末的期末成绩。考查应当在课程计划时数内进行,教务处不另行安排时间。
第十九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进行成绩考核。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各二级学院在开学初将考试科目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条 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教务处统一安排),内容应包含本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所规定讲授的全部课程内容。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确实因病或因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应当事先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经辅导员和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凡擅自缺考的,一律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应补考或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经医院(二甲以上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办理免考。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及各类课程模块学分比例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做适当调整(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学习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的学生取得毕业资格。根据国内外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以及网络课程学习所获得的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经教务处审核认定所学课程有效后,方可累加或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河北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记载:
(1)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课程成绩 60 分为及格。期末考试成绩占 50%,月考成绩占 30%,准职业人培养课堂日常表现占 20%。
(2)考查课程、实践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课程成绩 60 分为及格。期末考试成绩占 50%,月考成绩占 30%,准职业人培养课堂日常表现占 20%。
第二十七条 实习课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评定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核成绩均按小数点后一位记载。结课考核及重修考核,按总评成绩记载;补考及格按“补考+成绩”记载;旷考学生的成绩应注明“旷考重修”记载,重修合格的,按“重修+成绩”记载;作弊学生的成绩应注明“成绩无效”记载;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校内考试,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注明“旷考重修”字样,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因事或因病未参加考试,应提前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批准后可办理缓考手续。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办理。
第六章 考 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身份证明,学生应随身携带,以备考勤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若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请假1周以内: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领取学生请假条,二级学院教学科科长、学生科科长签字,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并做好登记,学生方可离校;
(2)学生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领取学生请长假审批表,二级学院教学科科长、学生科科长签字,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并做好登记,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报学生处备案,方可离校;
(3)学生请假2周以上: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领取学生请长假审批表,二级学院教学科科长、学生科科长签字,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并做好登记,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及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备案的学生,方可离校;
(4)凡因请假无法参加班级课程考核的,无论假期长短,均应经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5)因请假未被批准或未按规定请假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视为旷课。
(6)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应当在回校后 1 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补假,经批准后视为请假,未被批准的视为旷课。
对旷课的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7)学生请假被批准后若取消请假或提前复课,应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申请销假,被批准后以实际请假天数计算假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故(因病、事假等)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但要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无故缺课,视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相应课程教学时数的十分之一的(含十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字样。对旷课的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升级与降、留级
第三十六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 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只有 3 门(含 3 门)以下课程不及格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在 1 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4门及以上课程(包含取消补考资格的课程)不合格的且累计学分≥12 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
留级的学生,须跟随留级后班级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两次考核中较高成绩记载。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既没有相同专业又没有相近专业的,可跟原班试读。跟原班试读期间,如有不及格课程,且达到留级标准的应予退学,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可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清考,但该生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不能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清考,仍须待原班毕业 1 年后才能申请返校随下一届学生参加毕业前清考,其成绩全部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发毕业证。
第三十八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 1 门课程计;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 1 门课程计;
()1 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 1 门课程计。
第三十九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 70--79分(中等) 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处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应当重修。
第四十条 降级。学生在学期内,因个人原因自愿随下一年级学习的,可申请降级。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准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若转入二级学院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院辅导员、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招生办审核符合同类型的要求情况下,汇总名单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转专业批文,转入、转出学院依据批文对转专业学生做好交接工作。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给予考虑。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2)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校、原专业学习。
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应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因病、伤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内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3)在校期间符合创业条件申请创业的;
(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因创业休学的最长可申请3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该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期间,学校为该生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按流程审核办理,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第五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
(2)对入学后户口已迁入学校的,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4)休学学生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5)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石家庄的相关现行规定处理。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依照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在开学前一周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到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复学审批表”,按流程办理。
(2)学生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须持退役时所在部队颁发的退役相关证书原件在学校办理复学,时间以退役相关证书记录时间延续两年为期,逾期不予以办理。
(3)创业休学办理复学手续的须持创业成果相关证明材料经就业处审核后,办理复学。
(4)复学的学生将依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5)学生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6)学生复学办理:学生持相关证明资料,到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到学生处领取学籍异动审批表;依审批表程序办理复学。
第十章 退 学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1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5门(含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
在修业最长年限末累计达5门(含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2)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因特殊原因、困难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退学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
(1)退学及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患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河北外国语学院校园网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 15 日后,即视为送达。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当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六条 退学的办理:非学校作出决定办理退学的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本班辅导员。由辅导员出具书面报告,报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同意后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报经学生处和校委会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五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符合以下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颁发学位证书:
(1)遵纪守法,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良好;
(2)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学分;
(3)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第六十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
(2)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相应学分;
(3)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4)办理离校手续和结算学费,符合毕业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毕业学期初,学生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少20学分及以上的,应当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得参加毕业学期的补考。不延长学习年限,且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毕业学期初,学生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少20(不含)学分以内的,学生可以选择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在毕业学期学生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或学分绩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或其他原因自愿,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在校继续学习。拟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学期初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修业年限结束仍有不及格课程;
(2)留校察看未解除;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未通过;
(4)德育鉴定不合格。
结业后1年内经补考重修或重做论文符合毕业条件或学位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由就业指导中心、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1年内补考、重修不合格、过期不再补考、重修或重做论文,学校不再予以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
第六十三条 对留校察看的学生,到期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毕业生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学校核实,由学校重新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请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五条 学满 1 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足1学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相应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生处指导所在二级学院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颁发学历证书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主要参照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均以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中信息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学校进行审查,需要时,可通过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学生须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有为了向他人示好,采取可能引发其他同学围观的行为。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八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公寓办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八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八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学校相关部门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九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须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须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须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九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九条 学生奖励与处分详细规定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及学校各项评优评选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政教处、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联合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河北外国语学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