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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2017-09-01 15:24:23 来源: 浏览:1271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河北外国语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部在籍学生。

第二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

分相结合原则;

学生对学校所做出的处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生对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有权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限如下:

1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

3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4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5开除学籍;

受处分期限到期,经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由学生处批准后,可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利用信息网络或其它通讯工具进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退还款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低于 500 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作案价值达到或超过 500 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的,不管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偷盗、诈骗再犯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 5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超过 50-500 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损坏公物价值超过 500 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毁坏公物触犯法律,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动手打人并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策划、召集、唆使他人打架、持戒打架或群殴者,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5)为他人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对打架斗殴围观、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二条  违章用电、用火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4)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根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试题、答案及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考试前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考试试题及答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包含作弊相关材料及工具)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1)作弊材料要有本人签字。如本人拒绝签字,而作弊行为是事实,由主、副监考签字证明;

(2)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3)将材料和考场记录单交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内根据《考生违纪情况认定及处理办法》做出处分决定,并上报考试指挥中心审核,学生处备案;

(4)处分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将外来人员带入学生公寓楼内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有调戏、侮辱异性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饭厅、宿舍、餐馆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私自涂改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或伪造其它证件、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违反校规校纪,如:屡次迟到早退、未按学校规定强行出入校门、校园内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娱乐消遣、攀爬建筑物和树木、破坏公共卫生、违反课堂纪律、宿舍或教室内存放危险品或管制刀具、违反特定管理条例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等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影响校园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攻击或扫描学校服务器及其它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盗用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上网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公共场所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偷看、传播、贩卖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参与传销、非法组织、非法经营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级以上处分,校园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从事或参与吸毒、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未经批准并按法律程序参与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在学校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谩骂、侮辱、诽谤、威胁、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1)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2)共同违纪为首的;

(3)纠集校外人员违纪的;

(4)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的;

5)违反本《规定》两条(款)以上的;

6)不服从学校管理,影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打击报复、谩骂、诽谤、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等行为者;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1)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查清事实并提出处分建议,报由校学生处进一步核实情况按程序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2)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主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3)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需具备下列材料:

(1)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2)证明材料;

(3)调查报告(含处理意见);

(4)处分决定及本人签字的处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被给予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或处分的学生,须在接到决定书当日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河北外国语学院    

                                                           201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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