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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8-12-18 14:43:30 来源: 浏览:2149

河北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学科门类包括文学、教育学、管理学、理学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校长领导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成立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校级和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各学院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业务骨干中遴选。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在向河北外国语学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二)课程学习及学术要求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学分,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相应的学业水平,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

(三)在规定学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最迟申请时间应在学业年限期满后一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取消申请资格。

(四)延长学习年限且在学习有效年限内修满毕业学分,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五)已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自结业之日起半年内满足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按照《河北外国语学院学位申请流程》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六)按本科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六年计(留降级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标准学制(四年,下同)年限内按结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等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作结业或肄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课程考试作弊及其他违纪行为,处分未到期或未解除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学术行为不端,且情节严重的。

(四)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统考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第三章  授予程序

  授予程序

(一)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且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需填写《河北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交由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学院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要求填写《河北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定表》,并在授予学位一栏中填写授予何种学士学位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一栏中详细填写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同时告知学生。该表由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同时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本专业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

2、对学生德、智、体、美进行综合考评的情况说明,并提供毕业生成绩总表;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议书

4、与学位授予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四)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者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将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

(六)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七)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行文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学生申诉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可于决定后7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受理学生申诉,并在申诉者提出申诉7日内做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官网、官微、新闻媒体等以公告形式送达,相关单位做好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对授予决定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凡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校级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第十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该学位。撤销学位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方可做出撤销决定。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学院,对被撤销者的学位论文做作废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废止。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北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外国语学院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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