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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2018-12-18 14:44:20 来源: 浏览:1165

河北外国语学院

学术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声誉,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外国语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在籍学生,以及以河北外国语学院的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种类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研处,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

(二)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并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3-5人的调查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7个工作日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二条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教职工、在籍学生及其他研究人员,由学校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通报批评;

(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撤销学术职务;

(四)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六)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解除职务聘任;

(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或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暂缓论文答辩;

(三)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士学位。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对以河北外国语学院的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进修或者任教的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或者兼职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在技术职务晋升、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每位教师建立科研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是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河北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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